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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丹观察丨“周瑜”开公司取名“猪葛亮”网友:蹭古人热度不体面!

更新时间:2026-02-12 06:37:07

  公开信息显示,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由于“周瑜”与“诸葛亮”在历史上的关联性,该企业名称迅速引起网友热议。

  此前,网络流传一则消息显示,自称是诸葛亮后裔的后人称:借“猪”与“诸”的谐音,将“猪葛亮”注册为食品行业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无疑是攀附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位于广东东莞,注册资本200万元,从事食品批发,其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均为周瑜。另据媒体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并非刻意恶搞或蹭热度。她同时表示,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在全国,公司名称带有“猪葛亮”或注册有商标“猪葛亮”的公司有近200家,多和食品、餐饮等行业有关。此外,亦有多家公司名称、商标直接使用“诸葛亮”。

  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信息,全国各地有多个商家以“猪葛亮”为商标,涉及餐饮、物流、商贸、文化传媒等多个领域。

  此事背后涉及商标注册合规性、历史文化符号保护等法律问题,央广网采访律师,厘清商业使用与法律边界的核心要点。

  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从商标法角度分析,此类行为已涉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属于“其他不良影响”,而将文化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相关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亦属此类情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强调,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使用历史人物名字注册商标,但商业创意必须以尊重公序良俗、保护公共文化为前提。

  “诸葛亮作为家喻户晓的历史先贤,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代表,其姓名具有极高的公众辨识度和文化价值,‘猪葛亮’仅将‘诸’替换为‘猪’,字形、读音高度近似,公众极易产生关联联想,客观上贬损了诸葛亮的正面文化形象,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本就不应被核准注册。”金杰补充道,该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

  金杰进一步表示,即便部分“猪葛亮”商标已成功注册,相关方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若认定注册存在恶意,可依法予以撤销,使用“猪葛亮”作为企业名称的,法理亦同。

  同时他也客观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名誉权受保护的主体是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诸葛亮逝世已超千年,其后人并非法律定义的“近亲属”,无法以名誉权受损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且诸葛亮后人若要在相关程序中证明自身身份,还需履行举证义务,维权核心需聚焦于证明该商标使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纯的家族私益。

  目前,已有部分涉事企业表态将注销公司或更名,诸葛亮后人也正着手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启动行政申诉程序。此次维权不仅关乎近200个争议商标的存废,更将为历史文化符号的商业使用划定清晰边界——商业创新绝不能以贬损先贤、违背公序良俗为代价,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传统文化的基本尊重。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作为知名的历史人物,“诸葛亮”早已成为大家心中智慧与忠诚的文化符号。正因如此,任何与之相近的发音和名字,哪怕是商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的商标,都不可避免地让人联想到这位历史人物。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虽未明文禁止使用历史人物谐音,但也明确规定不得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作为商标。以“猪葛亮”为例,将一位受人敬仰的历史人物与肉、菜、水果强行关联,是否违和?是否会使历史人物的形象被轻浮化?这些问题值得审查部门深思。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商标注册和商业命名时,应避开对知名历史人物、文化符号的谐音篡改和恶意攀附,避免违反公序良俗或触碰法律红线,尤其是文化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关标志,更应审慎使用。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类似商标的审查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此类低俗营销行为,平衡好商业创新与历史文化保护的边界。

  文化尊严与商业行为的边界需要严肃界定。人们对“猪葛亮”这类商标产生质疑,是出于对历史人物的尊重,也是对文化传承的自觉维护。文化价值不应被廉价地商品化或戏谑化,良好的品牌效应源于产品与服务。唯有保持对历史的敬畏、对文化的珍视,才能在创新与守护之间找到立足点,让品牌走得更稳、更远。

  来源:央广网综合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潇湘晨报、上游新闻、北京时间、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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